Sunday, May 16, 2010

5.16: You are the Witness

現在要先出去工作, 工作後投票

因為這是我們應該做的事

回來後再談

Present and V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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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at 3:33am, 17th May 2010)

票已投. 投票時間也過了.. 很想談一下關於「516事件」的種種.

我想談的, 不是投票的substantial meaning (公投? 泛民? 白姐姐? Whatever. 我不是要談這些), 而是投票本身: Voting itself.

這點要弄清楚, 不然我們沒可能談下去. 你看清楚了? 不是「公投」, 而是「投票」. 不要將你的一套放到我的觀點上... 然後一邊讀一邊罵我bullshit. 最憎人自大地睇我個blog!!

記住, voting itself.

Em, .

要寫這個題目, 絕對需要先深呼吸一下.

我懶, 以下用「V」取代 「投票 (vote).

我很有興趣知道, V在香港人眼中是什麼. 電視新聞中很多人說來投票是「履行公民責任」; 這個答案既好也不好, 頂多只能好一半. 因為這是公民的責任之餘, 也是公民權利... 責任與權利總是帶著那一點微妙的分別. 責任帶有一種迫切性, 是你"應該要做的", 不做的話總是有一種不安感覺, 儘管我們不知道為什麼會不安, 總之個心唔安樂 (多得細細個小學的公民教育堂?) 權利沒有責任的那種迫切性, 感覺較懶散, "總之個權係我既我有權決定行唔行使"(這也是一些人拒絕投票的理由); 縱然懶散但當某一日別人要收回你這個權利的時候你會不安, 好像失去一道保護屏障, 然後會用一場堆理由要求have the right back...但人家是否願意還你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Don’t take your right for granted.

V定義為公民武器會否更貼切? 不是要搞革命; 而是,僅用它作為保護自己的武器. 武器, 可以用作攻擊別人, 也可以用來保護自己. 人家想打你, 見你拿著一根大木棍, 也會猶豫該不該要打你吧? 那張選票, 就是我們的武器.

每次投票, 就是我們揮動木棍的時候.

不要妄自菲薄, 覺得自己的一揮沒有多大殺傷力. 當幾十萬人一起揮動的時候那不是開玩笑的事. 我不是跟你開玩笑.

當然每個人也有權利選擇要不要行使揮動木棍的權利. (這是516事件衍生的另一個issue, 容後再談). 可是, 我希望, 你會先明白放棄V的後果再作決定. 當太多人放棄的時候, 就會有人質疑, V是否沒有存在價值了. 你有看Iron Man 2? 這續集拍得一般, 但有一句對白是我很愛的: You make the God bleed...there will be blood in the water, and the sharks will come.」只要你顯露出弱點, 人家便會攻擊你, 不留情面地. 你知道發生什麼事嗎? 香港的三權分立消失了. 立法會選舉, 行政長官走出來告訴公眾他不要投票. 高層官員忽然出trip, 走的走, 飛的飛. 剩下的公務員人心惶惶, 不敢投票. 有很多投票站轉了位置, 有選民找不到票站在哪. 你還不知驚? 你真的要收開那根木棍? 那是你唯一的木棍呀! 你肯定放手後沒事發生? 又肯定有事發生的時候你有能力保護自己? 不要不負責任地說自己大可以移民一走了之那等如弄大別人的肚要別人幫你搞掂. 你放棄投票權,令我失去我的投票權, 出事了, 你自己一走了之? 食屎啦你.

有個比喻叫「水煮青蛙」. 青蛙浸在水中, 水慢慢加熱. 青蛙覺得水暖暖的好舒服呀. 後來水太熱把青蛙燙死了. 香港人你真的不認為, 你就是那隻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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